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7〕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培养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
二、试点地区、企业
选择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川8省(市)以及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开始,时间为2年。我部将根据试点情况,对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进行调整。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试点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创新管理机制。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等文件,创新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三)实现重点突破。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适用的试点模式,在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现重点突破。
(四)确保项目落地。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政府投资工程带头参加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同时,切实抓好试点项目的工作推进,落地一批具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试点项目。
(五)实施分类推进。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大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拓展业务范围。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提升企业能力。试点企业要积极延伸服务内容,提供高水平全过程技术性和管理性服务项目,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积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经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七)总结推广经验。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企业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每季度末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