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
1、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3、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提供各项咨询服务,代办各项建设手续,由工程咨询单位代办建设手续的,应在提交审批要件时同步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相应审批要件应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
4、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且在该企业注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任职。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项咨询服务进行转让,禁止将自有资质范围外的专项咨询服务另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承接专项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再次转委托咨询服务。
6、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降低管理水平等。工程咨询单位有责任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7、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期间,对其咨询成果的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符合相关规定,确需进行变更、调整概算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