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注册管理分工的通知》(桂建人[2006]29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旨在使二级建造师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促进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全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全区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自签证之日至注册申请之日期间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注册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以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为辅进行。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注册中心统一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
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