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特制定本通知规定。
一、《通知》出台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2018年3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对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调整。为适应国家政策的调整需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放开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有必要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规定共有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明确调整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400万元,将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200万元,将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提高到100万元。
第二条,明确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限制,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第三条,明确监管主体,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必须进入集中交易平台交易,并且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明确了通知规定的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