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8 18:44:4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国税发〔2016〕14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

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实现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改革要求,同时节约国家财政资金,现对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方法

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政府补助的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学校医院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依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各级国税部门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系与协商,积极引导建设方、施工企业使用"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即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者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通过这两种建筑服务方式的选择,以便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从而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节约财政资金,更好地执行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

二、构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国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国税部门贯彻营改增试点中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各有关材料、信息,切实减轻建筑业增值税税负。

三、加大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

由各级国税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联手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活动,并在 2016年11月30日前举行一次营改增税法宣传活动;相互支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指导试点行业的纳税人用好、用足营改增相关政策,为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