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纠纷案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31 15:05:42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纠纷案例解读

第一部分 合同价格形式

EPC项目合同暂定了2.5亿,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不能超过2.5亿;合同约定按2012定额计价,材料按造价信息调整;最终审定后远超合同价,请问这种情况超出部分如何解决?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 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 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某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按照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1)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施工图编制投标报价;2)依据《XX省计价定额》组价,最终项目工程量实行据实收方,结算单价执行投标人投标单价或双方协商一致单价。投标人(联合体)根据自己设计方案按照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报价并中标。甲乙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结算方式为“ 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材料单价执行当地同期信息价”。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总承包单位设计图纸原因造成项目产生大量变更,增加造价大约1亿。在项目竣工结算 时总包单位按照据实结算方式进行报送。

请问:1、招标文件要求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合同约定为据实结算,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是否可行;2、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单位(联合体)原因造 成投资应该由谁承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某项目为EPC总承包项目(虚拟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有约定“经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后的总额与中标价相比,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价”。

业主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照联合体总承包单位设计出来的图纸评审出来的预算价超过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项目批复的投资估算价近一倍之多。

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以预算评审价作为实际合同价送审。结算审计方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认为总承包方超限额设计,应确定中标价为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价。总承包方不同意,认为设计是在业主提供的红线范围内设计的,不同意以中标价作为实际合同价结算。

请问从法律角度解析,审计方的理由是否充分?总承包方有没有争取的可能?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二部分 合同价格内容

发包单位以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但在招标时又列出了一个工程清单,对发包范围进行了列举,但该清单中并没有列举临时建设。最后总包方以1.2亿元中标。在实际施工中,总包方支出了190万的临时建设费用。后总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该190万元临建费,理由是招标清单中的发包范围没有包括这一块,该工程不在总价范围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 [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 做调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

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 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 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 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 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联合体承包人中的施工单1.5的总承包服务费。现在发包人和发包人造价控制单位认为,这是工程总承包,发包人不会平行发包也不会专业分包,不应支付这1.5的总承包服务费。请问是否应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2.0.30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和暂列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2.0.6 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应当分摊计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研究试验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总承包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服务费等其他专项费。

2.0.9 总承包管理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 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PC项目在方案设计后招标,中标联合体设计院负责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对于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采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计入。

1) 如果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复后,此部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如达到政府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标准后,是否需要另行组织招标?

2) 如需另行组织招标,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联合体设计院的这种编制操作是否考虑欠妥,变相剥离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如不需要另行组织招标,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三部分 合同价格形成—— 招标和投标

EPC项目招标,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一家单位中标,那么中标单位

还可以单独整体分包设计业务吗?或者单独整体分包施工业务吗?还是不能单独整体分包,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法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一)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 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 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 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 中的设计和施工的全部业务一并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施工的全部业 务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以专业工程名义违法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19)豫07民再27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中机公司和郑建工公司分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确定该合同性质和效力的基础是中机公司和中益公司之间《EPC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根据该《EPC总承包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关于工程范围的约定,该合同为建造总承包工程(EPC),包括设计、制造、采购、建设与施工、安装等所有工作;另根据第十条约定,总承包人在本工程的建筑及安装施工主要分包要经过发包方认可。根据上述约定内容显示,该《EPC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应为工程总承包,而非施工总承包。二审法院认为中机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土建工程分包给郑建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本院认为,从前述两个法律条款的内容看,对总承包人和承包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均进行了明确区分,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限制仅及于施工总承包人和承包人,截至目前,并没有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中机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经发包方中益公司对郑建工公司单位资质审查报审同意后,将土建工程进行分包,涉案的总包和分包合同均应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错误,中机公司的该申请再审理由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某绿化项目采用EPC模式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中标后业主针对图纸中的绿化苗木提出调整,并准备签单价合同。请问图纸还能否更改?图纸变更后的投标报价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 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 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 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EPC项目招标文件中管路铺设工程中管路由业主提供,单价中应不含材料费;

我单位投标时将材料费计入了单价,最终中标,现施工完成后,业主现要求从总价支付款项中扣除材料费用,是否合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 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 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部分合同价格调整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后进行调差。请问调差工程量如何确定?是以投标的工程量还是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 适用本项约定。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EPC项目两种幕墙,A控制单价下浮10 ,10000m2;B控制单价下浮30 ,

70000m2。现施工单位完善清标,A下浮10

的幕墙量增至20000m2;B下浮

30 的幕墙量减至10000m2。业主要求A参照B下浮30 ,不然不予评审。请问业主要求是否有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8.1.2 因发包人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发包人要求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五部分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某煤场封闭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结构形式为气膜封闭结

构。合同第一章协议书合同价款部分:5.1、本合同项目投影面积总承包单价570元/平米,项目投影总面积17780平米,总造价为人民币10134600元。5.2、合同履行期间,因数量增减导致的货物总价变化,按实际增减数额结算。5.3、按实际验收合同工程量进行计算。

合同专用条款中(六)合价价款与支付中合同价款计算依据23.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竣工结算按设计及验收后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算。合同附件1为气膜煤棚报价清单表,(表中内容是施工单位自行报价)清 单表中是组成10134600元的各明细报价。

现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毕进入结算阶段。进度过程中清单报价表中对门的

品牌进行变更,从而引起单价变更。变更原因是原品牌无法达到设计要求, 甲方也同意变更,并且按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差价核减。同时变更还有另外一个门,原合同清单报价中没有,实际已经安装。合同专用条款中(六)合价价款与支付中25.3工程量计算(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专用条款(八)工程设计变更29.3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这份合同因该怎么结算?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 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4.1.4 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 的全部工程内容。

4.1.5 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工程采用EPC施工+设计+地勘模式,按建筑面积计算,招标文件提供的

技术标准对天棚的要求为采用清水模板,但在设计施工图又设计了天棚抹灰工作内容,实际施工中又未进行天棚抹灰。现结算审计要求按定额标准扣除总承包单位的天棚抹灰费用约200多万元,而总承包单位认为其施工已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不认可扣除,审计单位认为总承包单位未按设计施工应该扣除,请问支持哪方更为合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订)》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某市政EPC工程,内容为市政路下面的排水管道。合同文件明确为固定总价

合同,整体报价如为:一条路的工作内容是以总价形式报价363万元,该路工程 量为1000米。

招标文件明确该工程为直埋,直埋需要挖土、铺管、回填,实际施工过程中因为甲方拆迁阻力迟迟未交付工作面,由甲方提出500米由直埋改为顶管。

争议是:审计愿意以一条路的总价除以延米扣除直埋价格,设计变更顶管的部分重新组价。总包单位愿意以定额组价方式扣除变更工程量,变更部分重新组价。我方如何站在总包角度说服审计按照总包单位思路要回这部分钱来?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 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 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 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处理。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EPC项目采用模拟清单,单价合同,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土方开挖及外运单价较低严重低于成本。后发包人调整合同施工范围,合同价由4.2亿元调整为2.6亿元,这种情况承包人能否主张调整严重亏损的土方开挖及外运单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9〕9号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模拟清单计价模式。模拟清单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要发生的和可能要发生的各类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等,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填报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省厅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并另行发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5.8.5 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施工承包模式不同的是,EPC总承包商可能需要对外签订施工分包、设计分

包合同、采购合同、项目管理咨询合同等,其合同体系较为复杂,合同管理难度加大。如果业主与EPC总承包商发生纠纷,导致EPC合同被解除,那么总包可能需 要对各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从而面临多方纠纷;同时业主也会面临工期延误、停滞,从而使投资回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此,业主可否通过与EPC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事先约定业主的“介入权”?-

--来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下业主“介入权”的法律性质与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