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范围的界定问题(1)
在国际上,政府隐性债务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世界银行汉娜认为,隐性债务是指政府为了履行道义上的职责,或者为了体现社会公平,需要救助的债务。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隐性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只是政府为了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责,给予必要救助的债务。而在国内,目前尚未对政府隐性债务进行明确的决定,最近几年学术界一直在争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从2023年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向地方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文本中来看,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在地方政府隐形债务描述中,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和一般国企债务相混淆。我们认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般国有企业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及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改制,一直是沿着将国有企业改革为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方向推进,逐步划清了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界限。
第二,在法律上,地方政府财政和国有企业财务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政府对国有企业以政府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可以依法破产,政府财政不对国有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庞大,负债率较高,远远大于地方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据财政部统计,2020年,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74.5万亿元、负债总额109.0万亿元、国有资本权益56.4万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62.4%。而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8.3万亿元。